中央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01-0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建立完善的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的软、硬件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管理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

第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各实验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师生免费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使实验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学校的办学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设立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校关于建立实验室的批准文件;  

2.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4.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5.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规划需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将是学校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必须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资源统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学校每年在教育事业预算中单列实验室建设经费、日常管理经费;各学院应积极联系社会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积极争取教育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参加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规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教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的统筹工作,全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采取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布局、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学技术服务中心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直接管理的实验室应配备实验室管理员。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由各学院提出人选,报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任命。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制度、实验教师须知、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安全管理制度等。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努力实现计算机管理,对实验任务、实验项目、技术和管理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建设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五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负责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管理队伍。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符责任造成损失者,因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考核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