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习进步奖”评选办法

[发表时间]:2015-12-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评选内容  

(一)评选对象:我院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二)评选时间:上学年

(三)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2.上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较第一学期在班内排名前进5个及以上名次;

3.课堂出勤率不低于98%,遵守课堂纪律,课堂行为文明。

二、评选程序

(一)学院成立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担任,成员由各班长、学习委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申请 “学习进步奖”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经所在班级学习委员和辅导员老师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及相关成果材料复印件(A4纸)报评选工作小组;  

(三)评选小组进行审核及评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将评选结果公示3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外国语学院“学习进步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