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发表时间]:2015-12-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评选内容
 

(一)评选对象:我院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二)评选时间:上学年

(三)评选比例:不超过每个班总人数的10%

(四)评选条件:

1.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本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均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3.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4.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朴素、热爱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做好党、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必须从上学年综合测评前20%者产生。

二、评选程序

(一)学院成立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担任,成员由各班长、团支书、学生会主席和团总支副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申请 “三好学生”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经所在班级班长和辅导员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及相关成果材料复印件( A4 纸)报评选工作小组;  

(三)评选小组进行审核及评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将评选结果公示3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