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和各学院(含研究院,下同)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全校实验教学总体规划,对实验教学的重大改革举措做出决策,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各学院的实验教学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承担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措施,落实教学任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应用性强的专业必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五条 教学技术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实验教学环境建设、技术支持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六条 实验教学必须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规范下进行,应避免实验教学的随意性。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教学计划,明确开课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规定实验学时数。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目的,制定和完善教学大纲,明确实验课程在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确定实验项目及类型,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第九条 实验教学必须依据实验教学大纲选用、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对实验项目的名称、内容、学时、实验设施、实验方法、实验结果等做出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用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参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统一安排实验教学课程的开设。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对新开和拟开实验应先进行预作或试作,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试作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所在系(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落实实验辅助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进行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耐心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要求其重做;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必须接受教师和实验辅助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分析实验过程与结果,认真作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应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对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分别进行考核,最终结合考核成绩和平时实验情况等因素综合计算成绩。
第十六条 通过考核者才能获得实验课学分,未通过考核者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根据学生的出勤、实验预习、实际操作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 40 %)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五章 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或抽查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听课和抽查记录,对所开设的实验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质量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九条 教师要如实填写实验运行记录,每学期期末要对实验课的效果和教学纪律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由学院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