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实验课程考核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3-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生实验课程考核工作,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方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课程构成。本细则所指实验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和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课程实验课)。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是指教学活动必须在实验室内开展,成绩考核需要借助实验材料、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的课程。

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是指教学内容以课堂讲授为主,其中含有一些实验项目需要在实验室开展的课程。

第三条 实验课程名称和类别。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设有专门名称,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学科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名称和类别与所在理论课程名称和类别保持一致。

第四条 实验课程考核场所。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在实验室内进行;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部分的考核在实验室内进行。

第五条 实验课程考核形式。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理论知识部分采取笔试形式,实验部分采取手工作业、上机操作等形式;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实验部分采取手工作业、上机操作等形式。

第六条 实验课程考核范围。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主要包括出勤、实验预习、实验理论、操作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等方面;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的考核主要包括出勤、实验预习、操作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 实验课程成绩构成。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三个部分构成;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两个部分构成。

第八条 实验成绩构成比例。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总成绩中,平时成绩占 30% ,期中成绩占 20% ,期末成绩占 50% ;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 30% ,实验报告成绩占 70% ,实验总成绩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 40 %)记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九条 平时成绩考核。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出勤、回答问题、作业情况、实验态度等作出评定。在授课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在统一印制的实验课记分册上认真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录入考勤次数不少于实验总课次的四分之一,平时测验次数不少于实验总课次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期中成绩考核。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期中考核采取实验报告形式。考核中,学生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报告,客观描述实验过程,准确记录实验数据,认真分析实验结果,实验结束后应提交签有本人姓名的实验报告。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验情况和实验报告质量,评定成绩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期末成绩考核。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理论知识部分的考核,应视实验课程的具体情况而定。需进行理论考核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印制试题、组织考试,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30%

完全以手工作业、上机操作等方式为考核形式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在考核中的动手能力、操作水平、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实验过程记录的质量,作出成绩评定。任课教师应在确定学生期末成绩的实验报告或实验过程记录中对学生的实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写明给出成绩的基本理由。

第十二条 实验报告成绩。实验报告要求原始数据齐全、字迹工整、图表清晰、数据处理准确、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语言通顺。不符合要求者应退还重作。迟交者作扣分处理,缺交者实验报告以零分计。

实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本人本次实验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和提供抄袭均为作弊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实验报告必须附有任课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表,否则该实验报告无效。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和登记。单独设置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进行评定,采用等级制进行最终登记;任意选修课的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进行评定和最终登记。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所在理论课程的类别确定评定和登记方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辅导员应协助任课教师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在实验教学考核中,认真布置实验考场,保证实验考核的正常进行。对于以设备操作和软件应用能力为重点的考核,应通过纸质材料或电子磁盘记录考生的操作过程,并妥善保管原始数据以备存查。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次实验课之前,应仔细阅读实验教材,查阅相关的资料,写出预习报告,由任课教师检查。预习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器材、软件,实验步骤,实验数据记录表格。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批准不得中途离开。凡迟到者,应给予批评并作适当扣分。实验课迟到 20 分钟以上及无故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者不予补做实验,本次实验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实验室做实验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正常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未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按规定重修。

第十九条 考核过程中,学生应听从监考人员和实验室辅导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操作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严禁冒替、抄袭、伪造实验数据、擅自调换仪器用品等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视同违反考试纪律,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指定方式整洁地记录原始数据。考核结束时,所有数据应经任课教师检查并签名,将用过的仪器用品及实验现场整理好,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资料管理。实验结束后,实验项目记录卡、学生实验登记本、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等实验教学资料由各实验室整理归档保存(至少五年)。批改完的学生实验报告,由各实验室整理归档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实验课考试资格。

1. 缺交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验报告总数三分之一的;

2. 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3. 非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