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学术研究,促进教师的自身发展,根据各院(系)及广大教师的意见,经研究,学校决定建立教师学术休假制度,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对象和申请条件
实施学术休假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各院、系教学岗位的教师,申请学术休假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被聘为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工作满 5年,且担任本职务满3年;或被聘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工作满10年,且担任本职务满5年。
(二)近 5年以来年度考核合格,教学评估优良,完成或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基本完成科研工作量。
(三)应为已获批准或正在进行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主持人;或国家级或省部级教材主要撰写者;或院系认为需要重点支持者。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从事教学工作 15年及其以上者)以及兼任较多党政工作且成绩显著者,应优先安排学术休假。
各院、系每学期学术休假教师不超过本单位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数的 5%。根据我校各院、系实际情况,规模较大院、系每学期学术休假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规模较小的院、系,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人。
二、休假期限
学术休假一般以 5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一次性安排一个学期(不超过6个月)。一般不做跨周期累计休假。5年内如有3个月以上接受校、院系补贴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者,其休假周期计算按照一个整周期顺延。
三、工作安排
(一)学术休假可用于个人科研课题、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国内外访问进修、企业调研等,不可用于与教学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安排学术休假的教师在假期内可不承担教学和院系内其他工作,但仍应指导研究生。
(三)在学术休假期间的教师应保持与所在院系的联系。在京学术休假的教师应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四)双肩挑人员的学术休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待遇
(一)学术休假期间,教师的工资及各种福利、补贴和津贴不变。
(二)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学术休假期内免除教学工作量。学术休假期内的各种教学工作量均不做超课时工作量处理。
(三)学术休假期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访问进修费用应在本人课题经费中解决,一般不在校、院系其他经费中列支。
五、组织实施
(一)学术休假制度的组织实施以各院、系为主。各院、系应参照本意见制订本单位的学术休假制度实施办法,学术休假应遵从本人申请、院系审批、公示、学校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
(二)各院、系应将安排学术休假的人选提前一学期向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由人事处向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征求意见。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和人事处如有异议,可向院系提出商榷意见,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三)教师学术休假结束后,本人需向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汇报学术休假的活动情况以及成果,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人事处和教务处,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一次学术报告,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四)各院、系应将学术休假制度作为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加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正确引导,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