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教职工个人教育发展,进一步提高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大力推进和实施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及“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教职工教育发展支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人为本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坚持“三个面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方针,贯彻终身教育观念,提高全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努力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的高水平人才,加快学校朝着“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方向建设。
(二)支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工作需要原则。各类支持安排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需要, 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不搞普及性和一般性的教育培训支持。
2 .坚持学以致用原则。学校所支持的教育发展专业要与现从事的专业对口或相近。
3 .以教学、科研岗中青年教师为主;并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的教育发展;重点支持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教职工攻读学位。
4 .要逐步实现两个转变,即从基础性培训和学历补偿教育逐步转变为以更新知识、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主的继续教育;从主要依靠学校行为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教职工等多方面积极性和充分利用国家、学校、院(系)和个人等多种途径。
二、 教师教育发展支持
教师教育发展支持适 用于教学、科研岗受聘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一)支持条件与措施
教师教育发展主要包括: 博士后合作研究、攻读学位、出国进修、校外进修、岗前培训、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等 形式 。
1.博士后合作研究
博士后合作研究指博士学位获得者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 1 )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满 1 年,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 从事 博士后研究工作,每院(系)一般每年不超过 1 名。
( 2 )学校支持以不转人事关系的方式 从事 博士后研究;鼓励脱产研究,脱产期最多为 1 年。
( 3 ) 从事 博士后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申请人一般只能进站 1 次。
( 4 )脱产 从事 博士后研究,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保留国家工资及国家性津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博士津贴、海外归国人员津贴在脱产结束回校报到后顺延发放,医疗、住房、工资晋升等待遇不变。
( 5 )脱产在站期间,可参加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实施聘任。出站回校报到后可申请聘任,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审定之日起算,工资和岗位津贴的调整从聘任之日起算。
( 6 )以不脱产方式 从事 博士后研究期间,须按照学校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量和校、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各种待遇不变。未完成工作量和校、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学校和教师所在院(系)可根据情况减发其校内岗位津贴。
( 7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转人事关系,按照工作调动或辞职处理。在站期间或出站调动工作者,如在站期间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应从进站时计算违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8 )博士后合作研究相关费用按国家相应规定处理,学校办学经费中不予承担。
2.攻读学位
学校重点鼓励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者攻读高一层次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学历)。
( 1 ) 来校工作满 2 年后,方可提出攻读学位的申请。
( 2 )申请者应年度考核合格,教学评估优良,近 2 年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
( 3 ) 学校支持以不转人事关系的方式 攻读学位 ;鼓励部分或全部在职脱产攻读,是否脱产攻读可由教师与部门商定。
( 4 )脱产 攻读学位 ,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保留国家工资及国家性津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海外归国人员津贴在脱产结束回校报到后顺延发放,医疗、住房、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待遇不变。
( 5 )在职攻读学位的最长期限为 5 年;在所攻读学科标准学制内,在职攻读博士可享受半年教学工作量减免和科研工作量减半待遇。
( 6 )经学校批准攻读学位者,取得学位后,按如下标准资助学费:来校工作未满 5 年者(截止攻读学位时,下同),在校内攻读学位的,资助 70% ,在校外攻读学位者,资助 85% ;来校工作满 5 年及其以上者,在校内攻读学位的,资助 80% ,在校外攻读学位者,资助 95% ;未取得学位者,学校不予任何资助,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 7 )已由学校承担过费用攻读学位、提升学历并取得学位者,经学校批准再次攻读学位,按照如下标准资助学费:来校工作未满 8 年者(截止攻读学位时,下同),在校内攻读学位的,资助 50% ,在校外攻读学位者,资助 60% ;来校工作 8 年及其以上者,在校内攻读学位的,资助 60% ,在校外攻读学位者,资助 70% 。未能完成教育任务,未取得学位者,再次攻读学校不予任何资助,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3.出国进修
教师出国进修按照《中央财经大学支持教师出国进修行动计划实施办法》办理。
出国进修者返校工作满 1 年后方可提出攻读学位申请。
4.校外进修
校外进修指根据教育部《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国内一流高校或科研单位做访问学者或单科进修。
( 1 ) 学校支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校外进修,每院(系)一般每年不超过 2 名。
( 2 ) 申请者应来校工作满 2 年,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教学评估优良,近 2 年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
( 3 ) 校外进修方式为全脱产,进修期一般为 1 年。脱产 进修期间 ,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保留国家工资及国家性津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博士津贴、海外归国人员津贴在结束脱产回校报到后顺延发放,医疗、住房、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待遇不变。
( 4 )做国内访问学者,应有科研项目,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进修访学计划。
单科进修,主修课必须参加考试,取得成绩;辅修课可根据接受单位意见进行考试、考查或由指导教师作出评语。
( 5 )校外进修合格结业者,学校报销全部学费。
5.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新教师(无高校教学经历人员)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包括北京市教委指定院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校实施的相关措施。
( 1 )新教师须在到校 1 年内向人事处师资科提出申请,参加北京市教委指定院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结业者,由学校报销全部培训费用。
( 2 )对新教师实行导师制。由所在院(系)和教研室(系)为新教师指定 1 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导师,并制定 1 年期培养计划(含培养目标、阶段任务、主要措施等)。该计划报人事处备案,由教研室(系)和导师督促执行,院(系)定期检查与考核。
( 3 )新教师原则上在第 1 学期内不安排担任课程的主讲,应在导师指导下辅导 1 门课程,担任该课程的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工作;可以协助导师从事科研工作,参与院系的管理工作等。
( 4 )新教师 1 年期满,本人进行自我总结,教研室(系)和院(系)对其业务、思想品德等进行考核。
( 5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未结业者, 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
( 6 )从非教师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除须符合教师条件外,也应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6.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
指在境内、外进行针对性强的短期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活动。
( 1 )境内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由各院(系)、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实施。
( 2 )境外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参照 《中央财经大学鼓励教师出国进修暂行办法》规定的选派条件,可由各院(系)、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 ;也可 由各院(系)、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实施。
( 3 )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费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 各院(系)、职能部门和学校报销。
(二)管理和考核
1.各单位派出教师教育培训应以确保本单位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基本前提,合理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定教育培训规模。
2.每年 11 月份,各院(系)向人事处报送下年度教师教育发展计划,由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博士后合作研究、攻读学位、出国进修、校外进修实施合约管理,由校、院(系)、本人三方协商签定 。
4.教师完成相应教育发展任务后,应努力从事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其中完成 博士后合作研究者追加 服务期 3 年; 攻读学位取得相应学位者追加 服务期 5 年,硕士毕业如继续攻读博士学位须在校工作满 1 年后方可申请,服务期相加计算; 校外进修合格结业者 追加服务期 3 年,如继续攻读学位须回校工作满 1 年后方可申请,服务期相加计算;完成短期业务培训者,视培训情况(境内外、培训期费用等)追加服务期 1 年至 3 年。在学习进修期间或未满服务年限而要求离校者,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和按比例赔偿学校支付的成本费。
5.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者,应退还学校支付的一切成本费。
(三)申请程序
( 1 )各种教育发展形式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2 )所在院(系)按申请条件进行初审;
( 3 )人事处、科研处和教务处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一般“双肩挑”人员须事先经所在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征求组织部意见并经分管校领导的批准。
三、职工教育发展支持
职工教育发展支持适用于学校在岗管理人员、思教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教育发展的内容主要是与所在岗位密切相关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
(一)进校工作满 3 年,按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工作,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申请个人教育发展,攻读高一层次的学位。
(二)学校支持各类岗位上的业务骨干进行教育培训;每个单位一般每年不超过 1 人。
(三)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原则上以完全业余形式为主,不得因参加教育培训而影响本职工作。
(四)学校不支付职工本科及其以下学历学习费用;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学习,参照教师攻读学位有关条款办理;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教育培训,学费由学校全额支付,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校不承担工人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培训的有关费用。
(六)职工的培训以适时适量为宜。各单位、部门在每年 11 月份向人事处报送下年度职工教育发展计划,由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七)职工 攻读学位者实施合约管理,由校、所在单位、本人三方协商签定;其取得学位后的 服务期参照教师教育发展有关规定实施。
(八)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独立核算部门的职工发展规定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制定并实施。
四、其他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承担一定教育成本的教育培训。
(二)教职工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参加包括学历进修在内的各类教育发展。凡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培训人员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三)副处及其以上人员的干部岗位培训,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和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包括攻读学位)按本办法执行。
(四)学校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的教育培训有关问题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对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涉及 费用在校师资培养费、职工培养费和干部培训费中列支。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之前已经审批并实施的各类教育培训按原办法实施,并延续至原审批范围内的教育培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