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是指学校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学校采购服务、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成员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
(二)确定并调整学校采购额度;
(三)审议各单位、部门年度采购计划;
(四)确定大宗采购方式;
(五)受理学校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六) 审定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评标专家。
第八条 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采购管理办法;
(二)编报学校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
(四)组织实施学校采购工作;
(五)负责签订或督促有关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 采购活动
第九条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独家谈判;
(五)询价;
(六)直接采购。
第十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 万元(采购额度)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额度以下1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直接采购。1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份,学校各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的物资采购计划及经费预算,经学校按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初步审核,报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采购;对于超预算或临时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请购,请购得到批准后,按相应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使用修购专项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应遵循《中央财经大学修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6〕74 号)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经手的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须按采购项目装订成册,按时间顺序编号,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十九条 采购货物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部门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和学校各单位、部门须严格遵循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和相关 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依据法规对学校物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处、学校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察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学校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五)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擅自自行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或其他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校发〔2002〕112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