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加强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是指由物资主管部门列入低值资产帐本、单价1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达到上述标准,但认为应加强管理且耐用性很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也应列入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范围。
二、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三、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采购和报废都须填写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四、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必须建立明细账,详细记录出、入库物品及变动情况,手续完整清楚,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五、实验室低值耐用品一般不借出使用,确需借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方必须爱护管理,按时归还。
六、损坏或丢失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验室低值耐用品不可挪作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