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确保实验教学及其他各项实验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与实验活动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面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四防工作。
第二条 学校内所有实验室均应根据其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每个实验室都要落实责任人。
第三条 在实验室建设及管理过程中,要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落实。学校保卫处负责各项防火、防盗设施、日常检查工作;各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上报。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技术人员上岗前,应参加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培训活动。没有参加培训活动的人员不得上岗。实验室安全培训包括 预防火灾的措施和扑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生火情、火灾的处置等。
第五条 实验室动力电源的维修必须通过学校专业电工进行,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断动力电。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严禁烟火,严禁将任何不带密封功能的饮料、水杯带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台及计算机桌上放置任何流体物质。
第七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及辐射物品等带进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结束后,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关好实验室门窗,切断室内总电源,并对防盗门进行反锁,确保实验室设备安全。带有门禁功能的实验室在开放结束后,也应反锁防盗门,防止门禁功能失效。
第九条 节假日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实验室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并注意关好门窗,切断室内总电源。实验室关闭时间较长的,应在实验室出入口张贴封条。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失窃行为,工作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在协助保卫处进行现场处理后,应向保卫处提交事件的详细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火情、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工作人员在向保卫处报告的同时,应利用所掌握的灭火知识,对现场进行应急处置。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向保卫处提交事故的详细报告。
第十三条 因操作人员违章等人为原因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检讨,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或行政处分。责任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对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相关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