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表时间]:2014-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以下行为造成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或流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

4、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设备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

三、因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因折旧、自然损耗到寿命期的;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

四、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价值按如下标准计算:1、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2、导致整个设备报废或丢失的,按原价合理的折旧比例进行赔偿;3、凡私人拆、改、擅自外带造成的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五、丢失损坏教学仪器设备除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检讨,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认定。在认定责任事故时,应认真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七、赔偿数额的确定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资料共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八、责任人应在收到书面赔偿通知后一周内,将赔偿款项缴至学校财务处。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教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