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制度(暂行)

[发表时间]:2013-11-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对学生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批假权限

学生请假(病假凭校医务室假条、在外地凭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半天以内由班长批准,需报辅导员备案;半天至三天(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五天(含五天)须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须上报学生处。学生请假后,需将假条交给班长,由班长报任课老师。

二、请假原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事假,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或无法参加学院及班级会议而提出的请假;病假,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或无法参加学院及班级会议而提出的请假 , 病假需凭校医务室假条或外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学校有关部门证实后无法按时上课或无法参加学院及班级会议而提出的请假。

2、原则上,课堂教学周非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需请假的,应与家长联系确认后方可准假。

3、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院及班级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考试(包括补考)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院审批,并经家长同意后方可准假。

5.原则上学生不允许请事假,确实需要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确认同意后方可批准,每位学生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天;病假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假不受时间限制。

三、请假程序

1、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先请假,批准后再休。

2、学生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假条中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病假凭医务室假条),由辅导员审批并留档。

3、各班请假人数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各班在同一教学时间内(含自习课)准假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0%。如有特殊情况,由辅导员会同学院主管领导协商处理。

5、学生假满回校后,须向原批假人或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后仍不能回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应电话或者短信向辅导员请假,由所在宿舍舍长代办补假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要求监护人电话或者短信向辅导员确认请假。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五、相关处罚规定

1.学院会在在重大节日前后、学期初及其他时间不定期进行查课,一经发现有不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而旷课的,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素质评价办法(试行)》中德育评价的处罚标准汲学院实际情况,给予扣3/次;对于迟到或早退的同学给予扣1/次。

2.公假及凭符合规定的病假,一律不扣分。

3.事假每学期累计三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分,四到五天(含五天)在综合测评德育评价学习态度成绩指标下扣3分;五天(不含五天)以上的,每超过一天在综合测评德育评价学习态度成绩指标下扣3分,扣完为止。

4.每学期开学注册时,未请假未注册的在当年的综合测评中扣8/次;请事假三天以内扣5分;超过三天按照上述第3条之规定进行累减。

5.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超过两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6.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期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否则即予以休学。

7、以上规定所指天数均为工作日时间,不包含周未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六、本制度解释权在外国语学院,即日起试行。